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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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通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多久?
  2. 2016年的专票还能抵扣吗?
  3. 把专票放过期了怎么办?
  4. 暂估成本税务会查吗?

普通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

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当然,假如因为客观原因在180天之内没去验证发票,也是有办法抵扣的。请参照《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进行办理。

2016年的专票还能抵扣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以上已过期的是不可以抵扣的,但符合规定的可以去税务柜台办理审批抵扣。

把专票放过期了怎么办?

专票现在抵扣期是180天,而且可以在网上勾选认证,已经很方便了。180天,你都放过期了,只能证明你自己根本不上心。专票放过期了,虽然税务局提出了有五六条办法,但是没有一条你可以真正能用到的。所以专票过期了,不能抵扣了,交税,也是为国家做贡献

有点麻烦,正常情况下对方肯定不想去给你办这个事。 先要你开出拒收或拒绝使用证明给对方,对方带着合同、证明、相关材料和你方没使用的发票,去他们税局申请,税局查证同意后,才允许对方开红字冲销掉,再开出新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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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勾选确认平台后,销售方开出发票,它的信息就***裸的躺在你勾选界面,一般不会再出现专票放过期情况,但也不排除当有一天你拿到一张发票,掐指一算,距离开票日期已经超过了360天,该怎么办?

1、建议走逾期抵扣流程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必须是客观原因,如果是人为主管造成的过期,那肯定是不能处理的。而客观原因都是需要材料佐证的,不是随便编造就能蒙混过关的。什么是客观原因,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有具体说明,大白电脑里面至今还保存着08年汶川地震影响未认证过期的发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补抵扣的清单数据,地震自然灾害,这个就是客观原因。如采取非常手段处理抵扣是有风险的。所以提醒大家平时留意观察。

2、逾期发票让销售方开红字冲销再开一张发票过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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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都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上进行,逾期未认证发票开红字目前在技术上可行。

暂估成本税务会查吗?

税务局对于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是二年一查三年一稽查,查起来一般是三年。一般会让自行检查评估申报。省局会下发税务疑点,如果暂估成本比对有疑点,不符合进项与销售比,会很麻烦,查原因,查入帐记录,查发票到帐记录,是否真实,查库存等。如果没有疑点下发的自查评估就不用,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对长时间未到票的暂估作纳税调增。

暂估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扣除暂估成本,不能作为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暂估成本可以做账,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之前进行了确认一般情况是允许扣除的。有些地方要求是不能跨期入账,即使你跨期在第二年初汇算之前确认也不允许抵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年度内确认才能抵扣。

首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财务不同于税务,财务不同于税务,财务不同于税务!

其次,暂估成本属于财务会计范畴,税务部门不是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暂不成本在税法上能否作为成本列支,是依据税收政策,而非会计准则或制度;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发生了暂估成本但按照税收政策进行了列支或者不列支的申报,就不会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即使检查,你也不用害怕。

你地,明白了?

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搞清楚什么是暂估成本,另一方要搞清楚暂估成本对税收有没有影响。

所谓暂估成本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若当期已购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或者成本费用实际已经发生,但因在期末尚没有收到发票而只能按暂估金额入账。其目的是确保账实相符。

那暂估入账会不会影响税收。因为暂估入账还没有取得相应发票,所以不能作为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因而不会减少当期增值税的纳税额,若暂估入账的材料物资尚未结转到当期成本费用,也不会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额,但如果是暂估的入账的材料物资已经结转到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费用暂估入账则会降低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额。

因此,一般情况下,若暂估成本属实,不太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但若长期存在大额暂估费用入账,有延期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嫌,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