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师考试区域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税务师考试区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务师考试区域-税务师考试地区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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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2. 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外经证吗?
  4. 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什么?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跨区域涉税事项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比较普遍。

首先由本企业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自主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打印下来,加盖单位公章。

其次带着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甲乙双方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等材料前往经营地所属税务局报备,并在经营地所属税务局按照总分包合同收入差额的2%预交增值税款及相应的附税,还有部分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和个所税。

最后,开完票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表》做缴销,税务局会给个“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备企业留存。至此全部操作完成。

税务师考试区域-税务师考试地区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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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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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是外经证吗?

《外经证》已于2017年改革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017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改革,简单地说,是把外经证改成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把“外经证”税收管理事项按其管理实质,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所以,申办流程及使用方式有一些忙变动。

纳税人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什么?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处理: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提示:①跨区域涉税事项,按照合同金额填开,结算金额大于合同提供决算重新开具,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提供决算向预缴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预缴税款的依据是实际开票金额;②正常核销时,在云厅就可以办理,逾期的要去当地税务机关办理;③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根据项目分别办理的。④如果工程完工,但质保金发票还未开具,需办理延期,开完质保金发票后再进行核销。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税务师考试区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师考试区域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