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财税2010 121号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财税2010 121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121号文件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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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售房产扣除价值怎么确定?
  2. 土地开发价值计算?
  3. 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出售房产扣除价值怎么确定?

1、根据国务院第546号令,统一内外资房产税计税依据扣除比例,将内资企业、个人按原值征税房产的“扣除率”项统一调整为30% ,纳税人应据此重新计算年应纳税额。2、原值应包含所缴纳的房屋契税金额。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宗地容积率低于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纳税人应按增加地价后的价值,对房产原值、应税原值和应纳税额做相应调整。

土地开发价值计算?

首先,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此可知,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扣减比例由个地方自行制定。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其次,看看与你相关的问题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你们属于扣除30%的。即: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另外苏州有个文件,苏地税函[2000]28号规定装潢支出也要计入原值。再有,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免租金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不是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后,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反之,如果合同规定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几年的租金,那么应在支付当年确认所得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数年租金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两个条件,即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租金收入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由于免租金期间约定无须支付租金,因此,免租金期间项租赁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121号文件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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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对于财税2010 121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财税2010 121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财税2010 121号-财税2010121号文件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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