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1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虚开发票什么意思?
  2. 被虚开了增值税发票怎么办?
  3. 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要件?
  4. 对虚开增值税票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5. 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如何对待?

虚开发票什么意思?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被虚开了增值税发票怎么办?

如果一不小心收到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或者察觉对方有虚开嫌疑,可参照下列方法自救:

一、重新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

如果发现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2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留存证据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3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一般来说,善意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有三点: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如果是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知情,都不能抵扣。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如有罚款一并缴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因为税务机关的发票预警系统会很快出现预警。

最重要的还是避免被虚开,取得发票时知己知彼,留存合同和交易纪录。万不可相信税点低的发票,全国的增值税税率都是一样的。

被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主要表现为:正常合作的买卖双方,出票人与实际经济业务关系人不一致,卖方与出票人不是同一主体;同时,买方默认了这样的违法行为;假以数日,出票人走逃、未正常申报纳税;从而给买方造成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等经济损失!

被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种,突出的是取得发票的不规范,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不严、发票管理不规范的概念!

被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有: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被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现实工作中,其最终的处罚多以经济处罚为主,数额特别巨大,有负刑事责任的可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金额的限制,只要是虚开,将面临经济与刑责双重处罚!

一、处理惯例

根据被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表现和现实工作中的处罚,被虚开了增值税发票怎么办?根据现行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的方式,可总结为以下3点:

1、被虚开增值税发票时,及时退回该发票,须重新开具与经济业务和主体一致的发票;

2、被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票人已出逃的,及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不报告,金税系统也会显示,早补少缴滞纳金)

3、被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及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有罚款的一并缴了!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被虚开增值税发票”?

目前最有效的方法——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向、合同(商品销售还须物流一致)俗称三流,上述三要素必须一致!即发货(服务)人、出票人、签合同的主体以及汇款的主体必须一致!

同时,实时评估合作商的经营状况!定期对合作商的信誉进行评估!发现合作商经营异常的,及时终止合作!

被虚开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有真实交易,对虚开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简称“187号”文件)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收到虚开的专用发票无论是否善意取得肯定不能进项抵扣了,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待重新取得合法的发票后再做抵扣。

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存在争议,我倾向认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善意取得的发票也属于不合规发票,要做纳税调增,待重新取得合法的发票后再做税前扣除。

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要件?

企业有以下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虚开增值税票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如何对待?

这个问题具体回复是这样的,上面也说到恶意与善意问题,其实现在对已证实虚开发票真正善意是少的,大多数是当事人有明知或应知道情节,尤其是有真实业务,并且发票是交易方提供的情况居多,这种业务税务局办理证明接受方是否恶意比较困难,比如很多当事人取得发票,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对方提供能认证的发票就付款,认为自己不担责任。这时如果实际交易方与发票提供方明显为不同地区或第三人,一般判定恶意。如果取得发票付好处费并或有资金回流,那更是证据确凿了。这是最难判定是否恶意的一种业务。其它相对较简单。要提醒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开与税务机关有所不同,特别是近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越来越不一样,相对而言,税务机关认定较严一点。

现在有时间,再补充一下,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如果有明知而为之情节,税务机关认为你还应承担过失责任,一般应当负担行为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而受到虚开罪刑追诉的,一般都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为定此罪,必须要有接受方主动行为,即主动买票行为。由于权责及法律条文不完善原因,很多主动虚开行为因此而逃脱了法律制裁。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