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意思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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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务软件账务结账以后发现会计期间的时间不对,还能重新更改吗?
  2. 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财务软件账务结账以后发现会计期间的时间不对,还能重新更改吗?

这没有标准。

有的系统确实是必须其他模块和财务同时结账。也就是财务结账依赖于其他模块的结账。

但是有的软件不做这种要求。比如用友NC6,供应链不存在结账的概念,业务可以一直做,不受财务模块结账与否的影响。财务相关的模块才有结账的概念。

个人觉得这两块断开其实是合理的,比如财务有时候可能希望在每月25日即关账(但结账日/资产负债表日仍在当月最后一天,即财务为了能够及时出具报表,可能会采用这种操作方式),后续作业对应的财务信息反映到下一个月。如果系统没有强制要求二者保持一致,则供应链的工作不受任何影响,据实登记出入库,数据可以如实反映库存,而出入库对应的在财务上的反映则可以算在下一个未结账的会计期间。

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意思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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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系统强制要求二者关联,那在以上场景中,为了照顾财务部门的工作,供应链的记录人员很可能不得不被迫做出不实的出入库记录(时间不正确),从而导致供应链部分的记录与实际不符。这对仓管的责任认定、盘点等,都会造成很多的干扰。何况记录与实际不符,本来就是一件错误的事情。

一般对供应链模块做出类似要求的系统,主要是因为技术原因。可能是技术上无法实现,或者是设计上没有考虑到,或者是做成这样不符合产品定位。但是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搞成这样,算是一种缺陷。

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您好,我国民事庭审中原告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是依照《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对以下情况下的诉讼主体,可以进行变更:

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意思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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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或者被告在***前已经发生名称的变更或者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在***阶段已经发现的,应当向原告释明要求其主动变更,重新提交***状。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由人民***直接变更:原告仅仅是名称变更的,通知原告以变更后的名称作为其称谓;原告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组织不愿参加诉讼的,按原告自动撤回***或者上诉处理;原告的主体资格终止的,由权利义务的承继人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则应视为其自动撤诉处理。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体发生变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变更被告的请求的,人民***可以主动变更被告一方当事人。被告一方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告可以申请变更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作为被告,人民***也可以主动变更被告。

4.一审裁判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后至二审终结前,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发生变更的,二审***不应因此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将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诉讼当事人。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会计变更条件是什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