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免除与混同考试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注册会计师免除与混同考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免除与混同考试-注册会计师互免科目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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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法典557条的关联法条?
  2. 一空壳公司股东以公司和我担保40万,连带责任。现拒还贷款,我该怎么办?

民法典557条的关联法条?

民法典557条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相比,本条不再局限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称谓,而改称为“债权债务终止",从文义扩大了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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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条是关于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同时规定了一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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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557条主要涉及到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以下是与该条关联的一些法条:

1. 《民法典》第562条: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

2. 《民法典》第563条:关于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包括协商一致、法定解除等。

3. 《民法典》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通知义务和解除效力。

4. 《民法典》第565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债务清算和合同解除后的协议。

5. 《民法典》第566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6. 《民法典》第56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适用。

7. 《民法典》第568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

8. 《民法典》第569条: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诉讼时效。

以上是与《民法典》第557条相关的法条,涉及到合同解除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解除后的债务清算、损害赔偿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相关法条来解决问题。

一空壳公司股东以公司和我担保40万,连带责任。现拒还贷款,我该怎么办?

名下无财产还好,有财产可执行就完蛋,第一担保时效问题一定要搞清楚,这里法律学问大了,连带担保有些情况下只有6个月诉讼时效,这是很关键的法律问题,不明确担保时间的情况等等好好学习下

谢谢邀请

看你们当初担保合同如何签订,如果是在同一个担保合同上签名,且合同上未注明担保人互相负连带责任,或者合同己约定各承担50%责任,可以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否则,债权人可要求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你在代偿后再向空壳公司求偿!其他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时要明确***什么内容,想得到什么赔偿。***只管事件判决强制执行,其他的事件由来,他们不管。如果这方面不清楚,需要请律师帮忙分析。当然请律师需要付费的。

没理解错的话,应该是你和某公司作为主体,共同为公司一位股东做担保贷款,银行当时在面签时,已告知你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首先通知你情况,让你联系相关责任人还款,如果短期内没结果,银行会让你替股东还款。

如果再没结果,银行就会向***提起资产保全诉讼。这时候包括贷款人、你和主体公司的名下资产包括车,银行存款会被冻结(***突然冻结,不会通知)。

然后就是你头疼的时候了,要么请律师应诉,要么主动去***,和银行协商解决。银行有专业法务部门,个人很难胜诉。

总之,直到贷款还清(至于哪个主体还,银行不关心😔),账户才能解封。

你肯定有苦说不出,想还心里苦,不换又怕。你可以先代还,再***股东追偿,或者……

劝你一句,正常情况下,律师能做的有限,该怎样做,自己决定!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注册会计师免除与混同考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注册会计师免除与混同考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