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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损失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1、利得与损失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核算或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核算。确认条件不同:收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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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3、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如下: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4、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什么如下:企业破产或倒闭,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偿清的债款。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逾期来履地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5、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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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认定的依据都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财产损害有修复、折价赔偿、实物赔偿等赔偿方式。

2、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样。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班,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的价值,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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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在盘亏中,如何区分合理损耗、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

1、正常损失指的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指的是正常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

2、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正常损失是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3、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如下: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如原材料的自然损耗、生产过程中的废品等。这些损失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也是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法来降低的。

4、非正常损失多数是认为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遭受偷盗,大火,地震等以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得不够。这类损失一般情况按 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处理。正常损失基本上是一种存货或商品的自然损耗,合理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