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分类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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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开具发票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2. 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3.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4. 年底开出发票只收到30%货款,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是否开具发票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由此可以看出,开具发票是商品权属转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始凭证。因此,只要发票开出,不论收款与否,均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分类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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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根据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第十一条之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由此可以知道,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开票时间是一致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是不符合政策的,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贵公司在完工交付时一次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取的,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三)规定,对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法规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底开出发票只收到30%货款,必须确认收入交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吗?

不一定,关键得看是不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要整明白这个问题,咱们首先要把会计收入确认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弄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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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五个: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年底企业开出发票却只收到30%的货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和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应该说,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还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的规则来进行账务处理,以及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已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企业尽管只收到30%的货款,但由于已经给购货方开具了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那么,就需要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法的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略有差异。而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就应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税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