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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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2.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什么是消费税?

在地区生产制造、委托加工和進口规章要求的日用品的单位和本人,及其相关部门明确的市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别的单位和本人,为消费税的缴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为受托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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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各个阶段都需要征缴

1.生产制造(含视作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本人

(1)自产自销市场销售:纳税人市场销售时缴税

(2)自产自销自购: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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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应税消费品,用以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税;

②用以别的层面的,于移交应用时缴税。

视作生产制造个人行为—制造业企业之外的单位和本人的以下个人行为视作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制造个人行为,按照规定征缴消费税:

(1)将购入的消费税非应税商品以消费税应税商品对外开放市场销售的;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