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1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2. 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加入了善意取得?
  3.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如下: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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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加入了善意取得?

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的实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实施。

一、不动产、动产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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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的认定

1. 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认定的时间点为受让时

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其中,受让人在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的,交付之时为转让动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转让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 什么是“善意”以及如何证明

“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对于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或“无重大过失”,不承担举证责任;由该不动产或动产的原权利人(即真实权利人)就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承担举证责任。原权利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在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存在以下情形,证明受让人应当知道、故其具有重大过失,从而完成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1。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为善意占有、受让人取得的动产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