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真题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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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税务举报怎么才能受理?
  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3. 怎样修改增值税发票里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

税务举报怎么才能受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如果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最新出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关注一下。

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真题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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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基本原则:

1. 什么样的举报才会受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真题  第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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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1、纳税服务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范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二)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2、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税务机关已经处理完毕且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的相同投诉事项再次投诉的;

(二)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受理,且正在办理的服务投诉再次投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

4、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怎样修改增值税发票里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

一、开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师考试复核2020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