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收入准则下,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应如何进行收入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存在合同变更情况,先看合同变更后价格增加,范围扩大,扩大的范围和价格彼此能够匹配吗,能够匹配的话,经济实质上相当于新签署的合同,按照新签订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能够匹配,就说明是和原来签订的合同是有关系的,那就要看原来的合同履行得怎么样了,原合同有已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已履行的部分和未履行的部分能够进行明确区分的,则终止原合同,将未履行的部分再加上变更的新增的部分,作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能明确区分的,视为新增的合同是原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合同进行调整,完成进度也要重新计算。
本月确认收入,下月开具发票怎么做分录?
本月开具发票,先红字冲上月已做凭证,然后在按发票重做一张销售凭证,摘要注明上月未开票本月开票重做。
1、根据实际销售数量、价格等,计算出销售收入,计算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填制会计凭证:借 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税增值税(销项税额)。
3、纳税申报的时候,填列在附表一中“未开票销售”那一栏中会计学堂整理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的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则应当于货物发出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则以货物发出时间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一定要确认收入的同时才能结转成本吗?
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须知,配比原则最初是针对商品销售提出的,有卖,自然就有存货减少,所以确认收入要同步结转成本。这么做可以避免企业做假账,虚增库存。
对服务类收入而言,不能死扣配比原则。如果会计做账时能根据服务项目明确归集成本,届时将归集起来的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即可。
如果平时已将项目成本费用化了,确认收入时自然就不会再有成本与收入配比了,也就无需结转成本了。 配比原则,这是当年我们学会计时扎根在脑子里的概念。对于生产制造企业与商业企业而言,配比原则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对于服务型企业与研发型企业,配比原则就成鸡肋了。 现在的会计准则已不再强调配比原则了,会计人可以松一口气了。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